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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效可罚千元
作者: 2014-02-11 16:35:49 浏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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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受权全文公布《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详见今日A12版)。根据《办法》,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 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对电梯使用管理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据悉,《办法》自5 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要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 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将电梯使 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等。

  《办法》明确,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与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联网。

  另外,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去年9月12日,市政府法制办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记者发现,在《办法》中采纳了不少立法听证会上市民的意见。如市民代表、雨花区桔园小区黄金良提出的 “设立电梯维护维修保养检验专用资金账户,其资金可以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和住宅小区的其他公共收入中提取”的建议,《办法》明确:“电梯的运行、维护 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利用电梯设置商业广告的收入,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可以约定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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